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榮民喪葬補助

項目領就養金領退休俸/終身俸
補助對象公費安養榮民(含大陸探視過世之安養榮民)
榮民每月領取就養金 $14,150元者。
支領軍方退休俸、生補費、贍養金之單身退除役官兵。
每月領取俸金者(以前每半年領一次)
承辦單位1. 安養內住之榮民~各榮民之家。
2. 安養外住之榮民~各縣市榮民服務處。
各縣市後備司令部轉陳各軍總部人事單位核發。
檢附申請資料1. 榮民除戶戶籍謄本(3個月內記事欄記錄必須保留)。
2. 申請人戶籍謄本、身分證、印章、金融機構存摺。
3. 未領取政府機關核發喪葬補助費切結書。(各地榮民服務處可列印)
1. 申請書。
2. 死亡證明書。
3. 除戶戶籍謄本。
4. 退伍令正本。
5. 俸金支領憑證正本。
6. 郵局存摺。
申請期限及資格死亡日起6個月內提出申請,逾期不予受理。
1. 實際辦理殯葬事務之遺囑執行人。
2. 家屬。
3. 五親等內血親或姻親。
4. 治喪小組。
死亡日起3個月內辦理,逾期不予受理。
備註喪葬補助費新台幣$40,000元(若子女申請公保補助,此項不得請領)。
遺眷重點補助新台幣$30,000元(配偶需無勞保及具中華民國身份證)。
遺眷得支領俸金,無喪葬補助費。
1. 領退休俸榮民死亡,其配偶可領「半俸」,但是必須子女放棄支領「餘額退伍金」。
2. 軍官、士官於領受退休俸期間死亡,其配偶及依民法1138條規定之同一順序遺族,均得申請一次撫慰金(國軍退撫新制實施前稱為「餘額退伍金」)。遺族為父母、配偶或未成年子女或已成年因殘障而無謀生能力之子女。
3. 對於配偶改支半俸已修法為:必須年滿60歲且其婚姻關係存續15年以上未再婚者,始得支領半俸。

勞工保險 以下申請僅能擇一

項目給付內容申請條件
保險本人被保險人發生事故前六個月(含當月)之平均月投保薪資
有遺屬領遺屬津貼(年金),發放五個月
沒有遺屬津貼(年金),發放十個月
被保險人在勞保加保期間死亡,由支出喪葬費用之人請領補助
勞保家屬死亡給付按申請人前六個月平均月保薪資
父母或配偶死亡發放三個月
年滿12歲子女死亡發放2.5個月
未滿12歲子女死亡發放1.5個月
被保險人在勞保有效期間,父母、配偶或子女死亡時才可申請津貼

國民年金保險、農民保險

國民年金保險(以下申請僅能擇一)與農民保險(同時符合資格皆可申請)亦有喪葬相關給付,申請資格與金額請來電由羽田協助確認,或洽勞動部勞工保險局。

喪葬補助 如有低收或清寒證明,免費提供棺木以及骨灰罐,請洽詢 0800-350-019。

以上資訊整理自羽田原網站,補助金額與資格以各主管機關(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、勞動部勞工保險局等)最新公告為準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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